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 2014年 第21号 |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国政府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批准《修正案》的批准书。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将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现就我国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见附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
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计生委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3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26日印发
附件:
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
表1 特定豁免用途
物质名称 |
特定豁免用途 |
林丹 |
作为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的使用。 |
硫丹 |
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的生产和使用。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半导体和液晶显示器(LCD)行业所用的光掩膜、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金属电镀(装饰电镀)、某些彩色打印机和彩色复印机的电子和电器元件、用于控制红火蚁和白蚁的杀虫剂、化学采油的生产和使用。 |
表2 可接受用途
物质名称 |
可接受用途 |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
照片成像、半导体器件的光阻剂和防反射涂层、化合物半导体和陶瓷滤芯的刻蚀剂、航空液压油、只用于闭环系统的金属电镀(硬金属电镀)、某些医疗设备(比如乙烯四氟乙烯共聚物(ETEE)层和无线电屏蔽ETEE的生产,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CCD滤色仪)、灭火泡沫的生产和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