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的通知
部机关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专业数据质量和时效,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服务,根据《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有关规定和《关于开展2009年环境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自2009年1月开始,由各省级环保部门业务处(室)将2009年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分别上报至部机关各业务司(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报表内容
2009年继续实施“十一五”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报表文号更新为国统制〔2009〕50号。具体表式详见《通知》中《环境统计专业报表制度》。《通知》还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业务报表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和联系人等。请各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部门负责统计的处(室)或人员有所调整,请及时报总量司备案。
二、资料报送时间
(一)年报。除环年专规表上报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环年专监1表上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外,各地上报专业年报报表时间均为次年1月20日前。
(二)季报。除环季专监2表上报时间为季后30日内外,各地上报专业季报报表时间均为季后15日内。
为配合国家统计局发布《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工作,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请各有关部门及时督促各地上报数据,并进行汇总、审核本部门业务数据,按时将有关汇总资料(含数据库)报送总量司。
联系人:总量司统计处 潘文
联系电话:66556878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统计 专业 通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规划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