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根据目前各地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查数据的核算与填报
(一)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关于2009年停产、半停产重点调查对象的填报
凡列入重点调查企业名单中2009年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企业一律按要求纳入发表调查。其中半停产企业填报的各项指标(尤其是污染物产、排放量)要准确属实。经确认的关闭、倒闭企业不再发表调查。
2.产排污系数的使用
此次更新调查采用实际监测法、产排污系数法和物料衡算法相结合。其适用原则和条件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对于个别行业和区域的特殊情况,由省级环保部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提出解决建议上报我部,经确认后方可执行。其他各类情况和问题,沿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的解决办法。
3.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
以省(区、市)为单元,以2007年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按照更新调查发表调查对象筛选方法,计算出各省(区、市)2007年非重点源排放所占比例;以各省(区、市)2007年非重点源排放所占比例作为2009年当地非重点源排放比例;由省(区、市)将非重点源排放量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确定分解方法,逐级落实到市县(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具体测算指标见附件一)。
4.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统一按照2008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修订发布的名录,采用4级代码填报。
(二)农业污染源
农业源产排污系数拟按以下方法确定:对于发表调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仍按2007年污染源普查系数确定;对于测算的种植业、畜禽养殖专业户、水产养殖专业户的产排污量,以市(地、州、盟)为单元,采用2007年产排污强度(2007年污普产排污量与当年种植面积、出(存)栏数或养殖产量之比),与2009年种植面积、出(存)栏数、养殖产量等统计数据通过更新调查软件自动进行测算产排污量(农业污染源填报范围需强调的部分指标见附件二)。
二、其他部门数据的使用问题
更新调查中涉及到人口、能源、社会、经济等数据按照我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更新调查中涉及到的农业等数据应使用当地政府部门当年公布数据。
三、行政区划等各种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是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代码,更新调查中不能任意更改。更新调查仍然沿用普查中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2008、2009年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并且是经国家统计局批复确认的,统一报监测总站汇总后交软件公司修改。
四、软件完善
我部将尽快组织技术力量,改善软件的审核功能,并于近期将数据审核高级查询模块上传网站。
五、组织配合开展数据核查工作
省市县各级环保部门要将更新调查数据质量把关贯穿在数据填报和汇总全过程之中,逐级负责,认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数据自查工作,并配合督查中心做好更新调查数据核查工作,切实保证此次更新调查工作数据质量。
附件:1.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具体测算指标
2.农业污染源填报范围需强调的部分指标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更新调查 通知
抄送: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附件一:
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具体测算指标
鉴于更新调查中关于非重点工业污染源估算表中部分指标估算难度较大,根据精简、实用原则,现将六张非重点工业污染源估算表指标填报要求重新界定如下:
1、工业源能源消费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2-2表)中:只需填报1.原煤、2.洗精煤、3.其他洗煤、4.型煤、5.焦炭、6.燃料油共6个指标。
2、工业源用水、排水及废水处理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3-2表):只需填报一、用水总量、三、废水排放量(其中:进入污水集中处理厂量共3个指标)。
3、工业源废水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4-2表):只需填报二、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中的1.化学需氧量、2.氨氮共2个指标。
4、工业源废气治理设施与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5-2表):只需填报12.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量其中:(1)烟尘排放量,(2)二氧化硫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3)氮氧化物排放量,其中:燃料燃烧过程中排放量,(4)工业粉尘排放量,共6个指标。
5、工业源固体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6-2表):只需填报合计量,不需要分治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等9种类型分别填报。另外,具体指标中,也只需填报2.产生量(吨)、4.利用量(吨)、6.处置量(吨)、8.本年贮存量(吨)、11.倾倒丢弃量(吨)共5个指标的数值。
6、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及处置情况非重点估算表(H107-2):只需填报2.产生量(吨)、4.利用量(吨)、6.处置量(吨)、8.本年贮存量(吨)、11.倾倒丢弃量(吨)共5个指标的数值。
附件二:
农业污染源填报范围需强调的部分指标
N303 农业污染源基本情况调查表由县(区)环保部门负责填报,1-16各项指标均需填报。需要再次强调指标范围:(1)畜禽养殖的存栏量或出栏量的统计范围是指辖区内:生猪≥50头(出栏)、奶牛≥5头(存栏)、肉牛≥10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的数量。(2)水产养殖投放量和产量的统计范围是指全县(市、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