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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复函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汽车修理企业检测机动车产生的噪声适用环境标准问题的请示》(沪环保科〔2017〕3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适用于汽车修理企业。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1条“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等产生的、在厂界处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含了使用固定设备时设备自身发出的声音和其他声音。在企业厂界内汽车检测时车辆怠速产生的噪声属于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